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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14/11/29     浏览量:17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临沂市职业经理人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
         临沂市职业经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临沂市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中的职业经理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自愿发起组成的行业性维权和职业自律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会员的权益,并规范他们的职业行为;组织起强有力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形成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的群体优势;努力支持和帮助职业经理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条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临沂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华强家居广场C-2号楼
        电话:0539-7061706传真:0539-2199886邮编:276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行业调研;
       (二)学习和考察;
       (三)专业技术和综合能力素质培训;
       (四)提供就业、法律、管理方面的咨询。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单位会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规范的企业;
        (三)个人会员为:
         1、在企业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者;
         2、相关的学者、专家,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影响和学术地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或铭牌;
       (四)单位会员可选派2-3人作为个人会员,以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优惠)权;
       (四)拥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铭牌。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人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一定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审议秘书处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协会下设:
        (一)顾问委员会。由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顾问若干人。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协助理事会工作。
        (二)秘书处。由各行业青年工作者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秘书若干人。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授权处理有关事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单位、各组织、各界人士赞助、捐赠;
        (三)进行开创性建设性项目,争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须经2014年8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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